關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
我單位同事,性別,身份證號碼,______年____月____日
到本單位,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年的勞動合同。
因原因,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我單位解除(終止)勞動合同(關系)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五十條之規定,我單位出具該證
明,并在十五日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。
失業人員于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,持身份證、解除(終止)勞動
合同(關系)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區就業辦失業保險科(區人力資源市場)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。
勞動者(簽名):用人單位(蓋章):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
注:
1、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解除(終止)勞動合同(關系)原因。
如:合同期滿、試用期解除、經濟性裁員、自動離職、曠工、破產遣散等。
提前解除(終止)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寫清楚。
2、該證明一式三份,單位、個人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各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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